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
专注“助学、助医、扶贫助困”等公益领域。
2025年3月26日下午,北京市扶贫济困领域基金会第二联合党委(以下简称“第二联合党委”)在所属北京吴建民公益基金会举办北京市2025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培训会,培训由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合规专家、第二联合党委专职党务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夏彧歆主讲。第二联合党委、其他联合党委及党建工作机构列入2025年度基金会抽查审计名单的基金会负责人、工作人员,以及想了解抽查审计程序和要求的基金会负责人共计54人参会。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高度重视此次学习的机会,积极学习政策要求,深入理解抽查审计流程,进一步提升基金会的治理水平和合规管理能力。 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市级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的通知》,夏彧歆逐条解读了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等诸方面的抽查审计范围、依据、标准、方式、要求和内容,并结合多年经验向与会人员分享了抽查审计的工作准备、资料整理、现场应对等方面的经验,为各被抽查审计单位更好地筹备抽查审计工作提供了较为丰富的指导与交流,建议各基金会应高度重视抽查审计工作,以抽查审计为契机,奠定打好基金会依法规范运营、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在培训过程中,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的参会代表认真聆听北京中和公益基金会合规专家,第二联合党委专职党务工作者夏彧歆的讲解。夏彧歆还结合基金会(慈善组织)2024年度工作报告要求,提示各参会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2024年度报告工作,及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开展社会组织抽查审计是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抓手,是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而实施的日常监管工作,其主要目的是规范管理、提高效能、加强监管。社会组织抽查审计由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抽查审计结果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监管的参考依据。 通过此次学习,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更加明确了未来工作的努力方向:一是进一步完善基金会的治理结构,确保内部管理合规高效;二是强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三是严格按照《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的要求,做好资料整理和工作对接,以积极、规范、严谨的态度迎接审计工作。同时,基金会也将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推动自身在信息公开、诚信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优化,确保在助学、助医、扶贫救助等公益事业中发挥更大的社会价值。
腰肌劳损是指因腰部肌肉、筋膜或韧带的长期过度使用、劳损或慢性损伤引起的以腰部酸痛或僵硬为主的慢性疾病。 原因 长期劳累:腰部过度弯曲、旋转或负重。 姿势不良:久坐、站立或睡眠姿势不当。 急性损伤:未充分恢复的扭伤或拉伤。 缺乏锻炼:腰部肌肉力量不足,稳定性差。 腰椎生理曲度改变:腰部组织不平衡,负荷增加。 危害 慢性腰痛:反复发作,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 肌肉僵硬:腰部活动受限,灵活性下降。 功能障碍:严重时可能导致姿势异常、肌肉代偿性劳损。 干预措施 腰椎生理曲度恢复:矫正修复变形的脊柱,恢复脊柱内外平衡环境。 姿势纠正:保持正确的站立、坐姿和搬物姿势。 物理治疗:热敷、按摩、牵引、超声波等理疗方法。 功能锻炼:加强腰背肌群锻炼,如小燕飞、桥式等。 预防复发:改善工作环境,避免长期固定姿势。
脊柱的生理曲度是指在矢状面上呈现的自然弯曲,包括颈椎前凸、胸椎后凸、腰椎前凸和骶椎后凸。这种曲度从侧面看呈“S”形,是人体正常的结构特征。 作用 •缓冲和减震:通过曲度的弹性结构,有效吸收和分散外力,减少震动对大脑和内脏器官的影响。 •维持平衡:有助于保持身体的中心稳定,适应各种运动和姿势变化。 •承重功能:优化力的传递与分布,提高脊柱对轴向载荷的承受能力。 •保护作用:保护脊髓及其分支神经不受直接外力损伤。 脊柱生理曲度的正常维持对身体功能至关重要,其异常可能导致疼痛麻木、运动障碍及其他健康问题。
2024年12月31日上午,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圆满召开。会议由基金会理事长皇甫玲玲主持,秘书长李爱莲(线上)、副理事长张力文、监事席腾飞、理事宋广志、郭荆甦以及多位嘉宾共同参会。 会议总结了2024年度的工作成果,特别是党建工作的突出成效,同时明确了2025年的发展方向。 2024年度工作回顾 在党建引领下,基金会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相应的成绩: 1. 公益项目成果显著 • **木兰神笔助学助创项目:**在理事长的带领下,该项目覆盖北京和河南5所学校,捐赠教学系统72套,教材500册,总计投入慈善款255,683.84元,直接受益人数超过300人。 • **木兰立衡助医助创项目:**副理事长张力文牵头组织了多场脊柱健康科普讲座与义诊活动,总计服务群体超1万人,公益支出达3万余元。 **2. 内部治理与规范化建设:**基金会加强了内部监管和信息公开,提升了项目执行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通过党建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了资金管理和项目审查工作。 **3. 改进与反思:**尽管基金会在2024年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党建与业务融合深度不足、项目评估环节薄弱等问题仍需解决。基金会计划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建指导,优化项目执行和评估流程。 **2025年度工作规划:**展望2025年,基金会将继续以党建为引领,推动公益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1. 强化党建工作,提升政治引领力 • **深化思想政治教育:**带领党员继续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党员政治觉悟。 • **推动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将重点探索党建联建的新形式,通过联合公益活动、线上党建平台等方式,将党建优势转化为公益效能。 • **创新党员教育管理:**结合实际情况,计划开展线上线下多样化的党员培训,并通过志愿服务增强党员参与度,提升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2. 推动重点区域精准帮扶 • 在柘城与兰考,基金会计划通过党建带动,深化“用微光照亮乡村”计划,全面落实教育帮扶与孤儿院帮扶工作。 • 在京津冀区域,基金会将结合党的乡村振兴战略,精准实施教育、健康、医疗救助等公益项目,提升区域公益覆盖率。 3. 慈善款募集与品牌升级 • 计划在2025年加强慈善款募集,用于助学、助医、健康普及等各类公益项目。 • 将继续擦亮“木兰神笔”和“木兰立衡”品牌,提升基金会在社会公益领域的品牌影响力。 财务透明与合规性**:**秘书长李爱莲在会上详细宣读了2024年度财务报告。她表示,尽管慈善筹资面临挑战,基金会依然保持了资金使用的高度透明和合规性。 监督及治理**:**监事席腾飞围绕基金会的法律合规性、财务管理、慈善公益活动、募捐行为及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以下意见: 1.**法律与章程遵守:**监事席腾飞列席并监督了理事会的各项决策,确认会议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理事会成员均遵纪守法、忠实履职。 2.**财务监督与核查:**对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的审查结果显示,基金会财务管理和账务处理规范,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真实反映财务状况,无违法违规行为。 3.**慈善公益活动监督:**基金会慈善活动秉承公益宗旨,严格执行项目管理流程,未发现超宗旨或违规行为,公益财产使用效益明显。 4.**募捐活动与财产管理监督:**募捐活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募得财产的管理使用合规透明,未见违法或利益输送行为。 5.**信息公开监督:**基金会依法按时披露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确保透明度和公信力。 监事指出,基金会在2024年的工作展现了合法合规、科学规范的管理原则,对其民主科学治理和健康发展给予充分肯定。 **加强制度学习与执行:**副理事长张力文在会上特别组织全体理事学习了「基金会章程」。通过对章程的逐条解读,他帮助大家深刻理解了章程中有关理事会职责、财务管理、项目实施等核心内容。这次学习进一步明确了理事会在规范化运营中的角色和任务,为党建引领下的业务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他还表示,未来将持续通过制度化学习,增强团队的合规意识和治理能力。 嘉宾支持与社会合作 此次会议特别邀请了以下嘉宾: • 彭冬梅女士(兰考县中心医院副院长),对健康公益项目的设计与实施提出了重要建议。 • 谢小文女士(商丘鼎育书院院长),分享了助学公益的实践经验,为基金会未来的乡村教育发展提供了思路。 • 杜玲芝女士(商丘立衡脊柱健康馆首席专家),结合脊柱健康领域,为公益医疗项目提供了宝贵指导。 展望未来 理事长皇甫玲玲表示,党建是公益事业发展的核心驱动力。未来,基金会将继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深化公益事业与党建工作的融合,推动公益项目精准实施。 通过全体理事、党员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北京依恩木兰公益基金会有信心在2025年取得更辉煌的成就,携手共建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9号已经2024年1月4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1月8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保护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办理登记的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第五条 社会组织只能登记一个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特征,具有显著识别性。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公益目的相一致。 第七条 社会组织命名应当遵循含义明确健康、文字规范简洁的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社会组织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 第八条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一般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的,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 第九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社会组织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开发区等区域名称在社会组织名称中使用时,应当与行政区划名称连用,不得单独使用。 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在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其住所地的乡镇(街道)或者村(社区)名称。 第十条 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且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 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作为字号。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以及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会,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表述应当明确、清晰,与社会组织主要业务范围相一致。 社会组织名称中的行(事)业领域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学科分类标准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等标明。社会团体名称中的会员组成应当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标准、会员共同特点等标明。没有相关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表述。行(事)业领域不得使用“第一”、“最高”、“国家级”等具有误导性的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中间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等字词的,该字词应当是行(事)业领域限定语,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名称应当规范标明其组织形式。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 ...